讨传统孝道的继承与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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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孝观念产生于父系氏族社会,西周时“孝”开始被确立为宗法道德规范的核心。随着儒家的阐发与倡导,孝道的内涵不断丰富,对其后二千余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孝道具有某种永恒的价值,也有其消极落后的一面。除去孝道传统中的糟粕,更好地继承其中的精华进而重塑当代的新孝道,对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孝道;两重性;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而无论在其主流思想――儒、释、道的哪一思想体系中,孝都是一个重要范畴。尤其是儒家,不仅十三经中处处皆有谈及孝的义理,而且它还是儒家伦理的基础和核心。两千多年来,“孝”不仅影响着中国历朝历代人们的思想,同时也成为支配人们行动的准则和评判人们德行的标准,成为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对孝道探本溯源,剔除其中的糟粕,可以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对现实生活的消极影响;汲取其中的精华,与时俱进的对传统孝道进行创造性的继承与发展,则有助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孝道的产生及演变
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孝”字。而“孝”的造字经历了从图、符号到文字的过程,是一个会意字。《说文》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该书的作者许慎以“孝”的小篆字形为依据,认为“孝”字是由“老”字省去右下角的形体,和“子”字组合而成的一个会意字。我国最早解释词义的专着《尔雅释训》,也将“孝”解释为:“善事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因此,“孝”字的注释义应该是子女对父母的善行和美德。一般认为,中国人的孝观念产生于父系氏族社会。康学伟博士在《先秦孝道研究》一书中指出:“孝观念的形成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二是个体婚制的建立。而这两个条件的成熟,当在原始社会晚期,即父系氏族公社时期。”而且“这时的孝观念只是一种敬亲爱亲的感情,并未超出自然之性,尚不具有阶级性”。正如《诗经・小雅・蓼莪》所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可见,懂得善事父母、报答父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良知本性。这种亲情回报的纯朴情感,也是人类最基本的孝意识。
西周时,“孝”开始被确立为宗法道德规范的核心。春秋战国之际,先秦儒家对孝道作了全面的阐释和发挥,形成了孝为德之本、“无违”之孝道、以孝事君则忠等思想内涵。至《孝经》(约成书于战国末期),由“事亲”推及到“忠君”、“顺时”、“立身”、“法先”等,泛孝化倾向十分明显;对“孝”的地位及其作用的肯定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孝经》还提出“五等之孝”和“以孝治天下”,将“孝”进一步等级化、政治化、制度化。自西汉时起,经董仲舒改造后的孝道被赋予了二重性。“孝”既包含着先秦诸子敬老养老等人类美好情操的“孝”,又包含着被统治阶级改造为“忠君尊王”御用品的“孝”。产生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国家从本质上说就是扩大了的皇帝家庭。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历代帝王一方面极力倡导孝道、孝行,把后辈对长辈的孝道义务片面化、绝对化;另一方面又运用刑罚手段推行孝道,将儒家“孝”的伦理思想渗透于刑律之中并严厉制裁“不孝”行为(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开始,“不孝”正式被列为“十恶不赦”大罪之列)。传统孝道的浓厚亲情就此湮没于封建统治的纲常法规之中。到了宋明时期,儒家的孝悌观有了进一步发展。张载对孟子推己及人的孝悌观念作了更深层次的引申,提出“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二程对“仁”与“孝”的关系也提出了新见解,认为仁是本,孝是用,不能混为一谈;人不仅要有孝悌观念,而且要有孝的行动。
辛亥革命后,孝道经历了一个由被批判到重建的变革过程。“五四”时期,以《二十四孝图》为代表的传统孝道,受到了陈独秀、胡适、吴虞、鲁迅等激进反传统人士的猛烈批判。从历史的观点看,引起知识分子激烈批判孝道的直接原因是受民国初年帝制运动和孔教运动的反向刺激。此外,“德先生”和“赛先生”以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登陆,客观上也激发了这一运动。学者们以批判孝道的残酷性、保守性、虚伪性为突破口,对整个儒家传统进行了全面抨击。如认为孝道是家族本位主义的体现,已经变异为一种吃人的礼教,愚孝行为有悖人道等等。进入20世纪30年代,学者们又开始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反思,力图为重建国民信心、振兴中华民族提供一份传统的依据。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现代新儒家应运而生。其目标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方面回应“五四”时期对儒家传统的全面批判,另一方面适应时代要求挖掘出儒家传统中具有永恒价值的部分,并按现代的学术标准对儒学体系进行了重建。现代新儒家十分注重对“孝”的研究,其思想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20年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阶段比较重视孝道之意义,代表人物是梁漱溟、马一浮、冯友兰、贺麟;第二阶段(50年代至70年代末),这一时期对孝道观阐发弘扬贡献较大者为徐复观、唐君毅;第三阶段(70年代末至今),杜维明等对孝道精神作出了重要的诠释阐发。
二、孝道的两重性
孝道具有某种永恒的价值,具体表现为:第一,奉养。即孝之物质性赡养。由于“中国和西方的家庭养育模式不同,西方是接力模式,中国是反馈模式。接力模式重视父母养育子女,到成人为止;老人的赡养靠社会和自身,不靠子女。反馈模式既重视养育子女,又重视子女对父母的敬养和回报”。从物质上供养父母即赡养父母,是孝敬父母的最低要求,也是孝道的物质基础。第二,诚敬。孝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只是一个伦理的范畴,而且是一个文化范畴。同时,孝也不只是物质性赡养老人的问题,老人晚年幸福与否还要看他们在精神上是否得到满足。因此,孝道的精髓在于提倡对父母首先要有诚敬之情。诚敬是比奉养更高的一种伦理尺度和道德要求,基于诚敬之心的养亲才是合乎人伦孝道的。正如孟子所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第三,立身。《孝经・开宗明义》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这就是说,做子女的要修身立德、建功立业以光宗耀祖,给父母和家族带来好名声,这样才算达到孝的高标准;而终日无所事事,一生碌碌无为,则被视为对父母的不孝。这一思想体现出儒家积极人世的价值观,能激励人们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第四,谏诤。“谏者,证也,以直言正人之非也。诤者,争也,以善言止人之恶也。谏诤者,匡证也。”因此,“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诤于父”(《孝经・谏诤》)。“事父母几谏。”(《论语・里仁》)“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荀子・子道》)也就是说,在父母有不义的时候,不仅不能顺从,而且应谏诤父母以使其改正不义。这反映出孝道以正义为准绳的民主性、平等性之内涵。第五,祭祀。孔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孝经・纪孝行》也指出:“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由此看来,为人子女者在父母丧亡后能否尽礼致哀,就是孝与非孝的分水岭。而且,不管是对父母的祭祀还是对先祖的祭祀,都应该做到诚敬,以“报本返祖”的心态去对待。因此,祭祀既是孝道的重要内容,又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
诚然,我们在肯定孝道积极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其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在:第一,统治阶级将“事君”纳入“孝”的规范,宣扬“以孝治天下”的思想,使孝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精神基础和基本道德力量,具有一定的愚民性。第二,传统孝道基本上是对上不对下,宣扬长辈的统对权威,极大地压抑和剥夺了子辈的个性自由和独立人格,具有不平等性。第三,统治阶级出于统治需要,宣扬盲目的祖先崇拜,将葬祭亡礼推向极端,具有保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