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极道德应成为推行个体道德的切入口――以中国式“荒岛承诺”为依据(一)
详细内容
论文关键词:积极道德;消极道德;承诺
论文摘要:人们大多将道德都看成是理想性的要求,但这样的看法很可能不符合实际,道德分为积极道德和消极道德两种,对广大民众而言,后者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最新的社会调查统计结果为依据,以近似“荒岛承诺”式的情景案例分析倡导消极道德的必要性。
(一)
道德行为是人才具有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在一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所以,并非所有的人随时都可以做出道德行为,恰恰相反,只有当人成长到一定阶段、接受了较多的社会性知识,而且伴随着个人自身认知能力的提高和心智发育达到相对成熟水平之后才出现,因此,真正的道德行为往往表现出行为者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就形式而言,道德首先表现为行为者的自愿,但是,就其内容而言,道德又可以有多种划分。在规范伦理学框架内,可以有义务论、功利论、权利论和责任论等的划分。不过,本文不准备从纯粹理论的角度阐述道德类型的问题,而将注意力放在日常生活层面,从人们的实际生活和道德的生长环境出发。这样,我们所关注的并非理论的道德,而是现实的道德,它包含了多种生活要素和事实场景。此外,我们主要从正面意义上分析道德问题,即主要探讨善的道德问题,不涉及恶德或次道德等边缘性问题。于是,道德又被分成积极道德与消极道德。
所谓积极道德指主动作出的、有利或增进他人福利的行为,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都属于积极的道德。所谓消极道德指不损害他人,但并不主动助益他人的行为。例如,在公园,有人摘花,你没有上前制止,但保证自己做到不摘花;在单位,有人沾公家便宜,将办公用品或单位财物拿回家做私用,你没有勇气检举,但自己绝不效仿等等,都属消极道德,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洁身自好”。显然,积极道德要求要强于消极道德要求,它所追求的境界比消极的道德更理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无一例外地做到积极道德,消极道德因其起点较低,更多的人都能够做到,它应成为推行个体道德的切入口。首先做到了消极道德,获得了必要的道德推理的训练,由此逐渐上升到积极的道德水平。
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对积极道德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理想性的道德规范,并为在积极道德上有所追求的人们不厌其烦地提供了晋升的阶梯,即通过道德修养达到高远、超脱的道德境界。但是,若将视线由阶梯的顶端转向底层时,就不难发现,广大庶民的日常生活并非总是以向往理想道德为急务,这样的积极道德美则美矣,太过于理想,绝大多数普通公众万难企及。结果,许多人面对无法攀登的道德阶梯,干脆就放弃了一切道德追求,甚至有人以不道德自居,如曾经十分风行的一句口头禅“我是流氓,我怕谁?”就反映了这样的心态。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人们已经习惯了将道德理解为主动付出,甚至为数不少的人将道德看作牺牲的代名词,片面强调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不惜越俎代庖将许多必要的社会分工都抹杀了,也根本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必要距离和隐私,产生了许多“好心办坏事”、差强人意、不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真实愿望的极端做法,纵容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反而增大了道德行为的成本。
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由于强调追求最大的好的效果,所以主张必要时可以替他人作主。最著名的例子叫“荒岛承诺”。两个朋友外出钓鱼,遇到风浪,船被掀翻,两人漂流到了一个荒无人烟的小岛,其中一位因受重伤,临死前托付朋友,请将他的遗产全部赠送给他的爱犬。几天后,幸存者被过路船只救起。回想起死去朋友的遗嘱,他感到自己处于道德困境之中:一方面是朋友的临终遗言,这里包含了朋友的信任,他应当照他所答应的去做,履行对朋友的忠诚;另一方面从他本人的道德常识出发,他认为把巨款馈赠给一只狗是很不应该的,若能把钱捐给医院就可以救助更多垂危的病人,将发挥钱的更大作用。最终他在自己的道德感支配下做出了自认为更好的选择:把钱捐给了医院。这很符合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原则。然而,难道全部行为都能够换算成功效值吗?信守承诺的义务与行善的义务之间能够用功效的大小作评估吗?
(二)
这样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同样存在。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一道情景假设问题,以考察普通公众面对类似情况时会做怎样的选择。该问题是:“一位朋友将一笔钱放在老王那里,后来那位朋友意外死亡,其他人都不知道这位朋友曾经将钱放在老王那里。您认为,老王应该怎么做(共发放问卷18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17份)?调查结果是,主张“还给朋友的家人”的人占了绝对优势,这表明多数人能够做出正确判断。不过,仍有61人选择“自己留着用”,另外,选择“捐给公益事业”的人貌似做了正确的事,却犯了一个基本错误:朋友的钱是朋友的,即便他去世了,也不应随意处置,应该交给他的家人,严守承诺,尊重他人,这是十分必需的素质。我们还注意到有24人选择“其他”以及31人选择“说不清”,表明还是有一些人在此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和困惑。
在调查时,有受访者提出,解决这一问题还要考虑与朋友事先是否有过约定?朋友是否讲过想把钱给谁或怎么处理?如果朋友明确讲过,就应当尊重朋友的意愿。还有人提出,要看朋友的钱的来路,若是不当得利或不义之财,就不能再转给他的家人,而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当然,任何一个假设都可能只是对某一类有限情况的说明,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方面。在限定的条件下,不同的考虑就可以看出人们的道德推理的特点。总体上说,在上述问题中,多数国人采取的是亲缘原则,即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家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