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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网络广告的法律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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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计算机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与传统广告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作为新生事物,网络广告在很多方面都还缺乏规范性的管理规定,因此存在诸多问题。有鉴于此,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网络广告 特征 基本问题 法律对策目前,计算机互联网(Inter)已经成为紧密连结各种机构和个人的手段,公众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商业活动等都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在 Inter上发布广告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到1996年12月,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经有80%在网络上开设了网站,负责发布公司的信息。[1]由于在Inter上的信息流通具有国际性,它不受国家和地域的限制,使得目前互联网上的广告事实上处于缺乏控制的状况,各种不实的广告充斥其间,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诈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色情广告也肆意泛滥。面对网络广告的混乱局面,世界各国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之加以规制。因此,对网络广告加以有效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网络广告的特征分析

网络广告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在Inter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所谓Inter,中文译为因特网,它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广域网,它是由大量的局域网和个人计算机相互联结而成的网络。目前有大量的政府、商业、教育的局网和无数的个人计算机与之联系,形成了一个国际性的网络。只要是与 Inter相联结的网络或个人计算机都是Inter上的一部分。目前,计算机网络已经渗透到人类的基本社会生活中了。人们的各种活动都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因此也就出现了一个新词“CYBER”,即网络提供给人们活动的虚拟空间,它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形成的一个数字化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该空间,但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广告无孔不入的现实生活中,计算机网络已愈来愈被广大的商家和广告商所重视,网络广告日益增多。

就目前而言,网络广告的形式有下面几种:一是通过网络出版物发布广告。这种方式与传统广告的发布方式非常相似,采用较为普遍。如美国的N,日本的 NHK电视台就提供了这样的广告服务,我国的《人民日报》、香港《大公报》专门开设电子版,为公众提供广告服务。二是开设网址直接发布商业电子信息。这种方法主要被一些著名的企业所采用,依靠其知名度吸引社会公众来访问自己的站点,从而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三是电子邮件广告。它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来散发广告,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而且它比传统的信函广告在操作和发送上要简便得多。四是通过ISP[2](媒体经营者)服务发布广告。这种方式主要是在ISP的主页上发布广告,公众在访问ISP主页寻求服务时,就必须要接触主页上的广告内容。五是通过个人主页发布广告。

无论网络广告的形式如何,就广告自身而言,其性质与传统的广告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发布和传播的宣传媒体的差别,即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来发布和传播的广告。由于计算机互联网同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有很大的差异,使得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网络广告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

1.广告经营主体范围广。Inter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凡是有权使用该网络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当然也就包括在网络上进行广告活动。同时,诸如ISP之类的机构也不属于传统广告经营者的范围之列,但同样可以进行广告经营业务。因此,广告经营者的范围在网络上就被扩大了。

2.覆盖范围广泛。传统广告赖以传播的媒体,无论是广播、电视还是报纸、刊物,在发行和传播领域,都受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严格管制,因而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具有传播范围的有限性。而计算机网络的覆盖面不受国别和地域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广告是覆盖全世界的。正是由于网络广告的世界流通特性,使其覆盖范围远比传统广告的传播范围要广泛。

3.自由程度比较高。对于传统广告来说,各国一般对广告业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整,世界各国大都设置了专门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广告的制作和传播,因而传统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立法的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严格限制。相对而言,网络广告却不受诸多限制。从主体资格上说,在Inter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取得网络的使用权,就可以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也可以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甚至可以自行发布自己的广告。即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也不需要经过登记和审查手续。从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上看,网络广告发布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所喜好的内容和形式来发布广告,无需接受传统广告那样繁杂的审查程序。从发布的范围来看,网络上一旦制作和发布一则广告,全球的网友都可以通过计算机来接受它。因此,相对于传统广告而言,网络广告根本没有国别限制,广告的发布者可以在网上自由地传播自己的广告。

4.交流方式的双向性。传统的广告采取图像或视听资料形式,是一种单向的推介形式,即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向社会公众输送广告内容以达到宣传的目的。在Inter上,人们一般是主动去寻求有关的资料,加上网络对信息没有容量的限制。因此,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可以将广告做得很复杂,并提供给用户交互式的查询方式,使得广告用户认为所有的信息都是通过自己认真查询而得到的结果,比较容易接受。这也是网络广告比传统广告更具有影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5.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性。Inter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它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并作为一个整体将全球连接在一起,所以网络交易往往同时涉及到多个国家,而我们又不可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更难以说清楚其中某一部分的所在地同网络有更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时,各国的立法都显得苍白无力。往往是一个网络广告同时牵涉到几个国家的法律,而各国的法律对同一内容和形式的广告可能会有不完全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规定,某些国家禁止的内容,可能在其它国家不受限制,其决定因素是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道德风俗习惯。由于世界各国的情况不一,因而在对待网络广告的态度上也就必然会不一致,这就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网络广告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虚假广告及责任问题

虚假广告及其责任问题,是我国市场经济管理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传统广告,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虚假广告起到了一定的杜绝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救助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规定适用于传统广告是行之有效的,而对于网络广告的适用则显得较为困难。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指的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3]网络也是广告的媒介之一,网络广告自然也应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列。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新兴性和特殊性,使得传统广告业管理通过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管理来完成的模式受到了明显的冲击。

在传统广告管理中,所有从事广告业的主体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至少要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广告活动,个人是不允许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而在 Inter上,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广告活动,甚至自己发布自己的广告。因此无论从主体范围,还是从发布方式上都打破了《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上网络广告从数量上来说是相当巨大的,对监督管理机关来说,要对浩如烟海的网络广告逐一审查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