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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四大类。今天,小学生作文网.zzxu.小编是为大家分享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范文,欢迎参考!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七大创新出表模式

面对当下银行不良贷款节节攀升的局面,银监会在2017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一方面要求银行机构严控不良贷款风险,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积极参与不良贷款处置。另一方面又要求银行不得通过“搭桥”手段藏匿不良贷款,不得通过相互代持、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将不良贷款转移至表外。那么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等合作处置不良贷款的模式有哪些?怎样理解“搭桥”、“相互代持”、“安排显性或隐形回购条款”等不良贷款出表模式?本文以图文的形式对此进行解读探讨。

模式一:卖出回购模式

该模式交易结构较为简单,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将出售和回购不良贷款视为不相干的两个业务,可以在当期实现出表,而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将该业务视为买入反售,也不入表。

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其作用即是帮助银行“代持”不良贷款,因此此种模式又称为“AMC代持模式”。站在银行的角度,虽然表面上不良贷款在当期实现了出表,但由于回购协议的存在,不良贷款的风险尚未实现真实、完整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银行不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不良贷款),因此通过该模式实现的出表仅仅是“假出表”,只是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计提将不良贷款名义上腾挪到表外,并非会计计量层面严格意义上的出表。

同时,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该交易模式进行约束,先是于2009年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之后又于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该通知进一步重申上述观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2016年3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对不良资产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作出了同样的要求,规定“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监管部门已基本叫停了银行通过卖出回购模式出表的行为,但在实务中,由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属于抽屉协议,不放入业务档案之中,监管检查不易发现。因此,监管部门在判断银行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实现真实出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模式二:银银互持模式

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再由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同业授信或利用理财资金对接。对于银行来说,资产管理公司买断不良资产实现了表面上的风险转移,且不涉及回购条款,因此实现不良资产出表。

在这一模式中,A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对接券商资管计划,B银行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通道,实现将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给券商资管计划,最终再以收益互换的形式收回收益权,向券商资管计划支付固定利息,实际是由B银行支付理财资金的本息。整个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和券商均充当通道角色。

如将上述交易结构中B银行换为A银行,即简化为A银行以自己的理财资金对接自己的不良贷款,简易模式如下:

上述交易结构图中,委托清收过程还可以加入一个主体,即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债务处置权和管理权委托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又委托银行分行进行清收处置。

由于该业务模式的实质为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和券商等通道规避了资产质量,因此,银监会先后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中对其进行了约束,其中,102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56号文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82号文要求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实际已从政策上叫停了此类业务模式。

模式三:分级持有模式

将银银互持模式中的券商资管计划进行分级,让不同的资金方分别认购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即为分级持有模式。

在该模式中,从合规角度来看,仅有理财资金认购资管计划优先级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中“不良资产收益权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规定,但由于82号文还规定了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这使得银行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这条出表途径失去了意义。

模式四:卖断反委托模式

银行将不良贷款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出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反委托银行对所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收管理,双方设定清收目标,清收目标的金额为债权转让价款与银行通道费用之和。

该模式属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处置不良资产最常见的模式,但深究其交易结构可知,由于在反委托过程中,受托方(银行)受清收目标的限制,不良贷款风险实质上未实现完整转移,因此该种转让出表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关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规定,所谓的出表也只是“假出表”。

同时,银监会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中规定“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这其实就是禁止了银行以该种模式转让不良贷款的行为。

模式五:卖断反委托模式升级版

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当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将处置权委托给银行分行,将处置管理权授权合资公司,并由合资公司监督管理资产包处置进展。回收资金定期划归资产管理公司,若实施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和债务减免则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该业务模式是否合规,主要看反委托过程中,委托处置协议是否约定受托方(不良贷款转让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如果约定,则同样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的相关规定。

模式六:处置基金模式

由银行投资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合资成立的一般合伙人(GP),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建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其中,GP以现金出资,处置基金以所受让的不良贷款收益权作价出资。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委托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子公司的合资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再由其委托资产服务商进行处置。优先级由资产管理公司认购,次级投资人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子公司和其他投资机构。

该模式下,由于认购基金的资金中没有直接来自银行的理财资金,也不涉及各类回购条款,目前并不处于违规范畴。

模式七:资金池对应资金池模式

几家银行共同打包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将收益权转让给资管计划。其中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再转给资管计划。

该模式虽然规避了银行的资金直接投资本行的不良资产(利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池对应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池),但资产池和资金池之间存在交错匹配,且有涉及间接投资的嫌疑。

以上便是目前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运用较为普遍的几种创新模式,从交易结构上可以看出,所谓的“创新”主要是通过借助一方或多方机构形成通道,间接实现不良贷款出表。由于这些方式并没有实现不良贷款风险的真正转移,而是通过将不良贷款暂时出表的方式掩盖了相关风险或是延缓了风险的爆发,不但没有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反而使危险因素逃出了监管部门的监测范围,因此大多属于违规。但从整个业务模式创新和监管政策跟进的过程来看,银行业务创新与监管几乎是相生相伴、此消彼长的,伴随着不良贷款处置压力增大,银行势必会继续加大处置手段的创新力度,新的规避监管手段必然应运而生,随即,新的监管政策也会陆续出台,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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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行投行业务发展的五个秘诀

本文通过分析摩根大通、美银美林、花旗银行和富国银行四家银行的年报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美国商行投行业务发展的五个秘诀,即客户分层经营、行业专业化、重视研究能力建设、业务条线内外协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希望对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投行业务有所启示。

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美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根据Dealogic数据库统计显示(见表1),2016年,全球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共计705.12亿美元,市场份额排名前十的金融机构投行业务收入为340.78亿美元,占比达48.33%,其中,包括摩根大通(第一)、美银美林(第三)、花旗银行(第五)和富国银行(第九)等四家美国商业银行,占据前十的“半壁江山”(44.84%)以及全球五分之一(21.67%)的市场份额。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摩根大通、美银美林、花旗银行和富国银行四家银行的年报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美国商行投行业务发展的五个秘诀,希望对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投行业务有所启示。

一、客户分层经营

美国商行中,投行业务客户分层经营是普遍的做法,摩根大通即是典型。为更好地实行客户分层经营,摩根大通秉承“以一流方式开展一流业务”的核心经营理念,以富有远见的全局视角服务客户。2012年,摩根大通将组织架构调整为四大业务条线:消费者与社区银行(B)、公司与投资银行(CIB)、商业银行(CB)、资产管理(AM),调整后的组织结构如图6所示。在四大业务条线中,CIB、CB条线都包含投行业务:CIB下的投行业务服务于年收入在2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客户,提供的投行产品主要包括咨询顾问、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服务;而CB下的投行业务则主要服务年收入在2000万至5亿美元之间的企业、政府、非赢利机构以及年收入在5亿美元至20亿美元之间且对投行业务有广泛需求的中型客户,通过咨询、股权融资、银团贷款等产品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负债表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同时也为CB客户提供固定收益和股权市场产品服务。在实行客户分层经营的同时,CIB与CB条线也一直紧密合作为中型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投行服务。

上述大型客户和中小型客户双重并重的客户定位系统即是所谓的“哑铃战略”。在大型企业独占鳌头的时代已成过去、中型企业和新兴企业正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的背景下,这一战略是摩根大通2012年取得跳跃式增长并持续保持投行业务竞争优势的重要法宝。近年来,摩根大通一手抓传统的大客户,一手抓新兴行业中的新锐企业,积极拓展客群的规模和种类,并利用业务部门为前端客户市场提供金融综合服务。

二、行业专业化

(一)以行业为中心

不同行业的客户存在差异化的金融需求。美国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搭建以行业为中心的客户服务体系,以深入了解不同行业客户的金融需求,开展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例如,摩根大通一方面广泛满足消费品及零售、多元化产业、能源、金融机构及政府、基金融资、医疗保健、房地产、科技、媒体及电信等行业或领域的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也会根据外部经营形势(宏观经济、区域动态、行业发展等)的变化,动态制定和调整未来一段时期内要重点聚焦的行业和区域。根据摩根大通2016年年报,摩根大通后续将重点聚焦技术、媒体电信、医疗等行业以及德国、英国、中国等国家。又如,富国银行围绕公共财政、房地产、消费与零售、能源与电力、金融(资产管理、储蓄银行、保险、财务公司、交易所)、金融合伙机构(私募)、博彩、医疗卫生、工业、媒体与教育、技术、电信与基础设施等领域,提供行业、战略、资本市场的专业知识和咨询建议。

(二)打造专家团队

基于行业专业化,美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会建立以行业专家为核心的专家团队,通过对各个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对地区市场的敏锐度,使得银行能够在充分了解行业客户金融需求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创新的解决方案。例如,截止2016年底,摩根大通已建立15个重点行业团队,持续跟踪和服务上述重点行业和区域的9000多家重点客户,专业团队通过对重点行业进行纵深开发的同时,也对重点区域进行精耕细作。花旗银行的公司和投行业务,也按行业和国家来打造专家团队,目前已有20多个团队,同时,在每个团队中,设置了StrategioverageOfficers和CorporateBankers两个专家岗位,前者聚焦并购收购、股权及相关融资方案,后者与资本市场专家合作向客户提供公司银行及融资服务。以花旗能源行业的并购与分拆团队为例,该团队位于德州的休斯顿,由超过20名的工程师、地球科学家、分析师和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以丰富的行业经验,为客户在油藏工程、钻井和完井、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岩石物理学、美国及全球主要油气盆地等领域提供战略咨询和支持,通过这种经验和规模的结合,花旗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覆盖范围,以满足他们所有的并购与分拆需求。同时,该团队与公司银行、资本市场团队合作,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资本市场和咨询服务,包括提供兼并收购、公允意见、公司贷款、债券发行和股票承销等方面的建议。

三、重视研究能力建设

(一)支持项目甄别与合作

摩根大通在2015年年报中强调,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投行业务未来面临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在可支配资源约束下的项目甄别和经营机会成本。而项目的有效甄别和筛选无疑离不开研究的支持,通过对行业和区域深入的研究,积累足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可以有效支撑投行业务在资源约束的条件下,甄别和筛选出更为优质的项目。目前,摩根大通在中型企业的筛选和服务上,已形成一套价值和服务体系,并逐渐成为新的竞争优势。花旗银行的(Citi’sFinancialStrategyandSolutionsGroup,FSG)研究团队在与行业中最复杂的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发挥着核心作用,还会参与一些复杂交易的授权和执行。

(二)影响客户思想与决策

花旗银行的研究团队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公司、行业、经济和区域的洞见。其研究团队秉持独立和客观的视角,开展股票和固收研究、经济和市场分析、具体产品分析,以帮助客户适应复杂的全球市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团队是花旗的FSG团队,该团队是一个分析与量化的公司金融咨询团队,担任花旗银行在影响客户全球趋势方面的思想领导者,向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全面的建议,包括估值、资本结构、信用评级、风险管理、责任管理、股票发行以及收购和融资策略等。更为重要的是,花旗银行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策略、债券市场综述、美国经济周刊、国际市场综述、全球经济展望与战略、全球股权策略等领域的研究报告,来影响客户的思想以及对全球趋势的判断。

(三)提供洞见性的咨询建议

美国各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研究能力在咨询顾问服务中的作用。例如,摩根大通的研究团队针对资本结构、市场和具体行业,制定和发布各种广受欢迎和传播的报告。富国银行投资银行部门有超过250名的研究人员,一直致力于以无与伦比的研究能力满足客户需求,并通过行业会议、出版报告、学术论坛、投资者策略会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咨询建议。美银美林银行在2016年年报中指出:“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客户对自己的业务有着很深入的了解,我们的任务是补充他们的见解,并为他们提供在融资、重组以及交易等资本市场领域拥有最为专业知识的聪明头脑。业务开展过程中,在明晰客户需求重点的前提下,我们的专家使用定量市场研究、数据科学和统计建模可以为客户带来对相关投资决策更为深入的理解,我们的目标是基于相关事实证据和连接各部门、地区和资产类别的结构化框架为客户提供有洞见的建议。此外,我们也注重与世界各地的有识之士分享有关宏观经济趋势、市场动向、行业及公司发展的观点,我们的经济学家、分析师、战略家和产品经理团队共同为我们客户提供既有广度、深度,又有原创性的相关投资思考。”

(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研究能力的建设有助于提供量身定制的全面一体化解决方案,以满足日益复杂的客户需求。例如,在并购顾问服务中,摩根大通银行提供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正是依托了深入的行业专业知识和敏锐的地区市场触觉,通过对行业板块和市场动态的深入了解,以长远眼光来评估客户的业务前景,并充分考虑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依托研究团队,可以在擅长的所有领域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涵盖战略周期各个阶段的完整的并购顾问解决方案。

四、业务条线内外协同

一方面,通过投行业务条线内部协同,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金融综合服务解决方案。摩根大通2016年重点发展战略有一条:通过融合不同的产品团队,优化服务客户的资源和能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摩根大通强调行业专家、分析师、客户经理要与产品专家之间,以及资本市场团队、并购团队、研究团队之间的密切合作。另一方面,鼓励业务条线之间的协同,强调综合收益的派生和增加。例如,摩根大通CIB和CB业务条线不仅一直合作向中型企业提供投行业务,也与私人银行部门合作开展投行业务。花旗银行则更进一步,不仅强调通过投行业务的开展带动私人银行条线的发展,还强调私人银行条线与CIB交叉合作,为私人银行客户的公司提供投行服务。此外,花旗银行的20多个专业团队,许多也是由投行部和交易销售部组成,从而能向客户提供固定收益及股权市场的各类产品。

五、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机制

全球范围内,花旗银行一直是风险管理的典范。花旗银行的风险管理架构由集团首席风险官(CRO)领衔,并由业务风险主管(BCRO)、区域风险主管(RCRO)和产品风险官(PCRO)等构成(图7)。其中,业务风险主管对相应业务条线的风险决策负责,其权限包括设置风险上限、核准业务交易等;区域风险主管对辖区内的风险问题负责。处于基层的产品风险官则对具体产品领域的风险问题负直接责任,这些产品主要是对集团有着特殊重要性的产品,如与房地产、结构市场相关的金融产品,以及基础信贷产品等。对于首席风险官、业务风险主管和区域风险主管而言,产品风险官提供了风险信息的来源,尤其是对业务和区域风险主管的日常风险及业务流程管理起到了重要辅助作用。这样,通过风险官有序分工、相互分离,花旗风险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特别是产品首席风险官深入到业务一线,保证了整个风险管理流程有序、高效运行。

对于投行业务而言,这种专业化设置是很有必要性的。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在信用风险环节,包括了债务人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早偿风险等)、发起人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等)和第三方信用风险(受托代理人风险、服务商风险和信用增级机构风险等);在市场风险环节,包括了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利率变动的风险;在操作风险环节,则包括了资产重组风险、破产隔离风险和产品定价风险等。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可能涉及经济和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风险隐患,风险官在配置上显然也应更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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