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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

详细内容

2000年年3月11日上午9时24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3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伤12人,其中重伤2人。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批示,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吴邦国副总理也分别作了重要指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国家工商局先后派员到江西指导事故处理工作,成立了由江西省副省长王君任组长,萍乡市市长熊盛文、省政府副秘书长胡宪任副组长,省劳动厅副厅长龚绵春,萍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兆书,省公安厅副厅长彭焕恭,省监察厅副厅长江毓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杜宝国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以胡宪为组长,熊盛文、龚绵春、尹兆书、彭焕恭、江毓华、王占铭(省教委副主任)、童水仙(省总工会副主席)为副组长的事故省市联合调查组。

一、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基本情况

(一)企业开办情况。

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前身原名东源石岭鞭炮厂(1990年更名为石岭花炮厂),位于萍乡市上栗县(1997年撤区设县)东源乡石岭村境内,距上栗县城68公里。1986年,石岭村村委会决定利用闲置的原石岭小学作厂房,兴办村办企业“东源石岭鞭炮厂”。同年3月25日,石岭鞭炮厂向上栗区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上栗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请工商部门审批”的意见。上栗区工商部门于7月签发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负责人为当时的村委会主任沈志明。企业还到税务部门领取了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演变过程。

从1986年至1995年期间,石岭花炮厂先后采取联营、承包和集体经营等方式组织生产,均因经营不善而时开时停。1996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厂房(即被炸作坊,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和设备等以1.5万元卖给原村委会主任的儿子沈生林,同年原村党支部书记沈志明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与沈生林合伙办厂,成为石岭花炮厂合伙人和实际负责入之一。从1996年以来,该厂未再向石岭村村委会缴纳管理费,石岭村村委会也不再干预该厂的生产经营。但由于企业未申请办理企业性质变更手续,工商营业执照上一直是村办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一直是沈志明。

(三)企业经营状况。

该厂开业登记时,注册资金5万元,厂区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从业人员20人,产品为加花鞭炮(俗称大地红),年生产能力1200箱。到事故发生前,因管理不善、交通不便、销路不畅、成本过高等原因,企业以季节性生产为主,生产规模小,效益不好,年产量一直徘徊在300--400箱左右,从业人员一般为20~30人,多时达78~80人,产品主要销往外省。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00年3月初,石岭花炮厂获得外省一批大规格爆竹生产的订单(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要求在3月16日前交货。为赶任务,从3月4日起,业主采取增加工费(每盘插引线由3.5分钱提高到5分钱)和付现金等方法,吸引部分村民到作坊务工。3月11日是星期六,学生不上课,一些村民便带来子女和弟妹帮助插引线(一种将导火线插入半成品爆竹的简单手工劳动)。这天正好下雨,部分来领料回家加工半成品的村民也滞留在作坊里做事,以致当天人数达到86人。由于生产的大规格爆竹用药量及氯酸钾含量严重超标,整个作坊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材料火药量共81千克,在生产过程中,配药工李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摩擦起火,引起爆炸,引发周围堆放的大量爆竹接连四次爆炸,导致作坊主体及相邻一间民房的一半倒塌,造成33人死亡((现场死亡27人,送医院途中死亡3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12人受伤的特大伤亡事故。

(二)死亡人员情况。

33名死亡者中,男性12人,女性21人。一家2人同时遇难的有4户,一家3人同时遇难的有3户。年龄最大的49岁,最小的8岁。中小学生13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不属于童工范围,调查核实材料附后),本村打工人员18人。

(三)中小学生死亡情况。

事故中死亡的13名在校学生中,男生3人,女生10人。4名为原源乡小枧中学初一学生;9名为石岭小学学生。13名学生中,有6人是随父母或姐姐来插引线的;1人是来领料准备回家加工的,1人是随同学来插引线的,1人是独自来插引线的;3人是在作坊内逗留、玩耍的;1人是在作坊外听到爆炸后跑进作坊找父亲而遇难的。